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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有多處亮點 [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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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條例在全國的城市文化條例中應該說是相當好的了。”這是文保專家、南京市作協(xié)副主席薛冰難得的溢美之詞。今年3月,南京市政府法制辦就《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4個月后,經修改后提交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查批準的《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令人有耳目一新之感,記者采訪眾多專家,總結出了四大亮點。
亮點一:“整體保護”首次進條例
在本次提交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查批準的《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中,最令眾多文物保護人士心動的是在總則第三條新增了一個十六字保護方針“政府主導、統(tǒng)籌規(guī)劃、整體保護、合理利用”,這也是在保護條例中首次提出了“政府主導”和“整體保護”的概念。
“在城市保護中我們最擔心什么,其實是開發(fā)商行為,如果保護由開發(fā)商來主導的話,不管提出的保護的前景多誘人,總讓人擔心!蹦暇┦凶鲄f(xié)副主席薛冰表示,同時,條例引入了“整體保護”概念,這對于以往的保護概念來說也是一大突破。薛冰以老城南保護為例,以往老城南保護了個體、單獨的建筑,而不清楚老城南其實是一個整體概念,包括每一個街區(qū)、每一幢建筑,甚至是街道里的原住民。
同時薛冰認為,在條例中增加了公眾參與的部分,比如提出了“專家委員會”概念,把文物、民俗專家列入其中。同時提出了“保護規(guī)劃的編制,應當經專家委員會論證,并征求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應當組織聽證。”而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的選擇主體上,也由規(guī)劃部門一家增加了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亮點二:不提“騰遷”明確資助修繕
在上次征求意見的草案中,在保護措施中有一條是歷史文化街區(qū)、歷史風貌區(qū)等“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居民實施騰遷!碑敃r,南京五位專家提出,騰遷是一種模糊提法。薛冰擔心,這一模糊不清的概念,將來會讓有些人鉆了空子,借騰遷的名義行拆遷之實。
而在這次的《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中,就剔除了“騰遷”這一說法,同時明確了按照法律法規(guī)進行補償的提法。專家表示,這有著頗為積極的意義。五專家之一、北京大學博士姚遠認為,《條例》規(guī)定政府應當幫助居民修繕歷史建筑,這是巨大的進步,不過條例中現在改成了“因保護性改造需要搬遷住戶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實施并給予補償!边@“搬遷”兩字其實仍不應該出現在條例中。姚遠認為,保護性改造也不一定是搬遷,也可以是不搬遷,應該在保護規(guī)劃中幫助居民自我修繕,引入“居民參與”。
亮點三:土地“先考古后出讓”
記者發(fā)現,在這次的《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中,針對地下文物的保護,有著兩處非常重要的修改。在條例第二十四條中,新增了“考古、施工中發(fā)現的重要遺跡遺址應當原址保護,并作為城市公共空間向公眾展示!币h表示,這點非常重要,以前考古施工中發(fā)現的一些重要遺跡遺址往往一推了之,少數建筑才能被保留下來。如果能夠作為城市公共空間保護,就像南圖地下新館發(fā)現的建康城遺址,日積月累地保留,六朝古都的“六朝”就出來了。
在條例第四十條提出了“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事先委托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出讓或者劃撥地塊進行考古調查、勘探!薄斑@一規(guī)定意義太重大了。”南京市博物館考古部王志高研究員告訴記者,這就把以往建設土地“先出讓,后考古”的既定傳統(tǒng)改成“先考古,后出讓”。
“現在先考古,后出讓,考古部門可以在土地出讓前進行考古發(fā)掘,有利于文物保護以及土地的后續(xù)規(guī)劃!蓖踔靖弑硎尽
亮點四:工業(yè)遺產、“非遺”也上條例
工業(yè)遺產、非物質文化保護也上了保護條例。這是記者在本次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的《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中最大的發(fā)現。在第五章四十一至四十三條中,分別就工業(yè)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作出了具體的立法保護。
條例對工業(yè)遺產提出了“企業(yè)轉產、改制或者拍賣、置換資產等過程中,應當保護工業(yè)遺產的式樣、結構等歷史特征”;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提出了“安排財政專項資金,明確保護責任單位,落實保護責任,安排財政專項資金,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征集、搶救、研究、傳播、宣傳教育等”;非物質文化代表性傳承人“市、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提供必要的場所、資金等方式,鼓勵、支持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等。
【典型案例】 五兄妹城南老宅30年難修
《條例》:規(guī)劃文物房產部門審,自己掏錢修,有困難政府補
“我也支持老城南保護,但是我們家的老房子實在是太破了,我們五兄妹希望有一天能夠大修!弊蛉,家住飲馬巷56號的居民馬元芳向記者表達了他們五兄妹的愿望。
老房30年難修只因不清楚政策
“我們家的房子是清朝末年和民國初年建的,面積有255.5平方米,產權是我們五兄妹的,既不存在一宅多戶問題,也不存在復雜的搬遷問題。但是卻始終沒辦法進行一次整體修繕。”馬元芳談起自己的老宅,只能搖頭。
而在馬家老大馬元龍的心中,其實上世紀80年代初,他就有大修老宅的想法。老宅經過多年折騰,破舊得不成樣子了,“墻壁中間是由碎磚和泥土砌的,屋頂上的瓦也破了不少,老宅已經沒有當年的風采!
“從80年代起我們就想進行修繕,但當時由于歷史的遺留原因,房子一直不能修繕。到了上世紀90年代,他們又一次想修繕,到有關部門一問,人家說這可能是文物,肯定不給修,還是沒修成!瘪R元龍告訴記者,其實兄妹五個都有養(yǎng)老金,在經濟上有能力把老宅修好,只是對老建筑修繕的政策“不清楚”。
規(guī)劃文物房產部門審,自己掏錢修
在本次審查批準的《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中,對馬云龍五兄妹以及眾多老城南居民的困惑提出了具體的解決辦法。那就是:規(guī)劃文物房產部門審,自己掏錢修,有困難政府補。
條例第三十條規(guī)定:“對歷史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將維護、修繕等方案報市、縣城鄉(xiāng)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再依法辦理。”也就是說,馬元芳五兄妹應該把修繕方案報給規(guī)劃局,同時規(guī)劃局會同文物局和房產局進行審核。
翻新建筑誰來掏錢呢?條例規(guī)定:“歷史建筑的維護、修繕費用由所有人承擔”。條例也規(guī)定,“修繕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向所在的區(qū)、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補貼,由區(qū)、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補貼費用從保護資金中列支!
同時,條例也明確了修繕主體: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修繕。
-相關新聞: 租房也要承擔消防責任
消防通道被另作它用,這在生活中經常見到,一旦發(fā)生火災,后果不堪設想。然而在檢查時卻發(fā)現,圈占消防通道的不是房主本人,而是租房子的人。由于責任不清,雙方互相推諉,往往很難徹底解決問題。昨天,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在審議《江蘇省消防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時,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明確提出,要針對這個問題在《條例(修訂草案)》中增加條款。
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在調查后發(fā)現,相較于房主自住的那些房子,出租屋的消防安全隱患更加嚴重。因此,他們建議在《條例(修訂草案)》中要增加條款,對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消防責任予以明確。
二次供水設施由供水單位負責
根據昨日江蘇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的《江蘇省城鄉(xiāng)供水管理條例(草案)》第十七條規(guī)定,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二次供水設施衛(wèi)生規(guī)范》和《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guī)程》,其設計方案需經當地城鄉(xiāng)供水主管部門組織技術性審查。居民用戶的二次供水設施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向供水單位移交,由供水單位負責運行的維修、養(yǎng)護、管理。相關人士指出,這一規(guī)定的實施,將有望讓二次供水告別“多頭管理”現象。
此外,草案第十九條還規(guī)定,供水單位在接收二次供水設施時,可以就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等費用,與建設單位進行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協(xié)調決定。已經運行的居民住宅的輸配水管網、二次供水設施及戶表工程需要改造的,由當地供水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改造計劃,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已經淘汰的用能設備不能買了
在家中使用大功率的取暖器、用已經被淘汰的“熱得快”燒水、高耗能空調……在許多場合,不少已經被國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的電器依然在使用,商家也仍在銷售。今后這種現象將被嚴格管制。在昨日江蘇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的《江蘇省節(jié)約能源條例(修訂草案)》,就作出了相關規(guī)定。
《江蘇省節(jié)約能源條例(修訂草案)》還對違反禁令的行為規(guī)定了法律責任,比如將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贈予他人使用的,由節(jié)能主管部門沒收設備,并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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